2019年台灣國定假日連續假期常旅客出國旅遊請假攻略

2019年請假攻略

  • 1月1日:元旦放假1天(周二),2018/12/29-2019/1/1 放假,共4天連續假期,建議請假日期為2019/1/2(周三)-2019/1/4(周五),請三天假,共可放九天連假
  • 2月2日—2月10日:農曆新年(周六-下周日),共9天長假,於1/19(周六)補班補課
  • 2月28日:和平紀念日放假1天(周四),3/1彈性休假,3/2-3/3 週末休息日,共4天連續假期,於2/23(周六)補班補課
  • 4月4日、4月5日:兒童節(周四)、清明節(周五),4/4-4/7 休假,共4天連假,建議請假日期為4/1(周一)-4/3(周三),共可放九天連假
  • 5月1日:勞動節(周三),放假1天。
  • 6月7日:端午節(周五)包含周末假期,6/7 -6/9 休息,共3天放假日
  • 9月13日:中秋節(周五)包含周末,9/13-9/15 休息,共3天連假
  • 10月10日:國慶日(周四),10月11日(周五),10/10-10/13 放假,共4天小連假。建議請假日期為10/7(周一)-10/9(周三),共可放九天的連續假期,於10/5(周六)補班補課
  • 2020年1月1日:元旦放假1天(周三),建議彈性請假日期為2019年12/30(周一)-12/31(周二),共可放五天連假

 

2019台灣國定假日行事曆,如何請長假規劃出國度假

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的2019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行事曆,2019年的國定假日包括:元旦、農曆春節、228紀念日、清明節、勞動節、端午節、中秋節、國慶日與2020年元旦,連續假期有8個,總共放假日數為39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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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月1日:元旦放假1天(周二),2018/12/29-2019/1/1 放假,共4天連續假期

建議請假日期為2019/1/2(周三)-2019/1/4(周五),請三天假,共可放九天連假

於2018/12/22(周六)補班補課

2月2日—2月10日:農曆新年(周六-下周日),共9天長假

於1/19(周六)補班補課

2月28日:和平紀念日放假1天(周四),3/1彈性休假,3/2-3/3 週末休息日,共4天連續假期

於2/23(周六)補班補課

4月4日、4月5日:兒童節(周四)、清明節(周五),4/4-4/7 休假,共4天連假

建議請假日期為4/1(周一)-4/3(周三),共可放九天連假

5月1日:勞動節(周三),放假1天。

6月7日:端午節(周五)包含周末假期,6/7 -6/9 休息,共3天放假日

9月13日:中秋節(周五)包含周末,9/13-9/15 休息,共3天連假

10月10日:國慶日(周四),10月11日(周五),10/10-10/13 放假,共4天小連假。

建議請假日期為10/7(周一)-10/9(周三),共可放九天的連續假期

於10/5(周六)補班補課

1月1日:元旦放假1天(周三)

建議彈性請假日期為12/30(周一)-12/31(周二),共可放五天連假

摘錄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」部分條文

103年6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30182404號令修正

第五條之一 

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。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,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,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

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 

兒童節:放假一日。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,於前一日放假。但逢星期四時,於後一日放假。

摘錄「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」部分條文

103年9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 1030046908  號令、 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300064451  號令會同修正

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,除春節放假三日外,其餘均放假一日::

一、紀念日:(一)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(一月一日)。(二)和平紀念日(二月二十八日)。(三)國慶日(十月十日)。二、民俗節日:(一)春節(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)。(二)民族掃墓節(定於清明日)。(三)端午節(農曆五月五日)。(四)中秋節(農曆八月十五日)。(五)農曆除夕(農曆十二月之末日)。三、兒童節(四月四日)。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。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,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,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,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 

摘錄「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」部分規定

103年10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0300503331號函修正

 二、本要點適用於政府機關。但為民服務機關(構)、業務性質特殊機關(構)、學校及軍事單位,其上班日期之調整,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,依權責處理。 民間企業之放假,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,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。 四、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,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,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。 六、人事總處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,公告次年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。但有特殊情形時,得予延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。